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5]海字第 29-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5]海字第 29-1 号
致: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 29 号)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5]海字第 30 号)。
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不一致之处均以补充法律意见的表述为准。对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声明。除补充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补充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
“问题 2.关于收购关联方 Techfluid U.K. Ltd.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 Techfluid U.K. Ltd.
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锦诚控制的企业,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在欧洲等区域的经销和市场开拓,由于公司橡胶软管产品的下游用户多为大型能源集团,通过Techfluid U.K. Ltd.开拓橡胶软管产品的境外市场能够助推公司产品的全球化销售,降低公司市场开拓成本和障碍。(2)发行人子公司 Techfluid YantaiLimited 成立于 2018 年,主营业务系销售发行人产品,无实际经营,正在注销。
(3)2025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通过子公司香港泰悦收购徐锦诚持有的 Techfluid
U.K. Ltd.85%的股权、100%的表决权、77.17%的分红权,纳入合并报表范围。(4)报告期内,同类产品发行人对 Techfluid U.K. Ltd.销售价格与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毛利率与直销客户差异较小。
请发行人:(1)结合 Techfluid U.K. Ltd.的设立背景、股权结构、管理
及销售团队、经营范围、运营模式、财务状况等,说明发行人通过其负责欧洲等区域的经销和市场开拓的商业背景,未选择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开展境外市场拓展的原因。(2)结合收购前 Techfluid U.K. Ltd.的业务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资金往来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结合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采购价格及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 Techfluid U.K. Ltd.销售海洋工程柔性管道等、采购接头等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测算若按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向 Techfluid
U.K. Ltd 销售,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具体影响。(3)结合 Techfluid U.K. Ltd.
后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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