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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5:35:49 股吧网页版
天元重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446.3429
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8.5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 《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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