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158 证券简称:天元重工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和职责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规定或《公
司章程》,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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