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00在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2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15:00-2025年10月16日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唐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53,785,42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9.8279%。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4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5,385,42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0.7625%。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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