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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5:42:00 股吧网页版
邦特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销售和主要客户...... 4
二、《审核问询函》4.关于子公司...... 7
三、《审核问询函》5.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11
四、《审核问询函》6.关于公司行业分类及环保事项...... 24
五、《审核问询函》7.关于安全生产...... 36
六、《审核问询函》8.其他事项...... 41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
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销售和主要客户

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
为 73,391.36 万元、80,631.61 万元、19,968.77 万元,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铝箔胶带等各类胶粘带和贴面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占比超 95%;净利润分别为4,884.21 万元、5,153.58 万元、1,819.14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14.78%、14.85%、15.41%,其中布基胶带毛利率持续增加,膜基胶带毛利率波动变化;(2)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3 月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均超过 55%,外销产品贸易模式
主要为 FOB、CFR、CIF 和 EXW;(3)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3 月公
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12.85%、13.35%、15.85%,主要为境外客户,报告期内客户重叠度较低;(4)根据公开信息,公司主要客户义乌市申田胶带有限公司、义乌市文大胶带有限公司、沧州京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注册或实缴资本较少、参保人数较少等情形;(5)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合情况。
请公司:(1)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传导机制、下游需求变动情况、美元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细分产品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2)按照《挂牌审核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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