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9 月 4 日经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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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七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如有)和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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