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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5:59:07 股吧网页版
邦特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9 月 4 日经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回避表决的原则,包括: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的关联方,在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审议某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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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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