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
(一)启动情形
情形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原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第 1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
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原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情形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一)公司回购股票;(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进行公告。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回购股票之相关议案时投同意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宜在股东会中投同意票。
4、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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