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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7:24:02 股吧网页版
邦特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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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
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再次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的该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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