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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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参与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督促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拟定、修改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组织拟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为公司股东及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提供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提醒相关人员和董事会;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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