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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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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