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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9 20:26:01 股吧网页版
邦特科技:关于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一、基本情况......3

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及持股平台情况......3

二、业务与技术......4

问题 2.创新性特征与业绩驱动因素......4

问题 3.关于所属行业与市场空间......7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8

问题 4.业绩增长合理性及持续性......8

问题 5.境外销售及第三方回款核查充分性......12

问题 6.通过贸易商及经销商销售真实性......15

问题 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合理性......17

问题 8.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18

问题 9.其他财务问题......20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23

问题 10.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必要性、合理性......23

问题 11.其他问题......25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及持股平台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1)徐耀琪直接持有公司24.89%股份,吴洪文直接持有公司23.51%股份,徐正华直接持有公司17.98%股份;徐耀琪、吴洪文、徐正华分别持有江阴邦泰35.25%、33.29%和25.46%的出资份额,徐耀琪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江阴邦泰持有公司17.65%股份。徐耀琪、吴洪文、徐正华三人合计控制公司84.02%的股份表决权。2021年12月14日,徐耀琪、吴洪文和徐正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江阴邦泰为发行人老股东持股平台。(3)徐耀琪、吴洪文和徐正华与江阴新国联、江阴惠港签署了包含回购义务的《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如若公司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上市,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回购新国联、江阴惠港的股份。

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以下简称《1 号指引》)1-6 等规定,就上市后至少36 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控制权稳定作出具体安排,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等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说明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关于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约定情况,是否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3)结合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运作中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表决情况,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实际执
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及相关解决措施,目前关于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内部一致意见的形成机制是否能够有效执行。(4)列表说明江阴拓邦、江阴邦泰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报告期内合伙人结构变动情况(如有)、持股变动情况(如有),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关于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结合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新国联、江阴惠港特殊投资条款触发条件、回购责任、义务承担主体的履约能力,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及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业务与技术

问题 2.创新性特征与业绩驱动因素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铝箔胶带、纸基胶带、布基胶带等各类胶粘制品和贴面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制冷绝热、节能保温、电器、家居日用、物流包装、医疗器械、汽车制造等领域。(2)公司生产工艺主要为淋膜、涂硅、涂布、复合、复卷、分切等,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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