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一、 释义...... 2
二、 声明事项......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1
四、公司的设立...... 19
五、公司的独立性...... 24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8
八、公司的业务...... 57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7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95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3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0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6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8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11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人事...... 120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26
十九、主办券商...... 128
二十、结论意见...... 129
第三部分 附 件 ...... 130
附件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130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142
附件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14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交智控”、“公司”)的委托,担任东交智控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就东交智控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东交工
东交智控、公司 指 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京东交工程检测有
东交检测、东交有限 指 限公司”),公司的前身
东交设计 指 江苏东交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隆盛交通 指 南京隆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绿库信息 指 南京绿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扬州东交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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