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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关于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2024 年 12 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推荐主办券商,会同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交智控”)、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引用

目录

1.关于收入确认 ...... 2
其他事项说明 ...... 14

1.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技术类咨询业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服务业务均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2)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阶段环节应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停建而合同中止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②“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服务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3)公司技术类咨询、工程设计及咨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服务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请公司:(1)结合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说明公司是否有权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能够得到执行。(2)说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有效工作量”“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是否等同;历史上是否存在相关案例及具体情况、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3)说明在“里程碑”节点之间未提交阶段性成果时履约进度如何确认,若在该阶段终止合同,公司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并覆盖“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该阶段的工作量如何确认,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关于该阶段终止合同补偿的约定,历史上是否存在相关案例及具体补偿情况。(4)测算报告期技术类咨询业务中按照“合格收款权”确认收入部分若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结合公司技术类咨询业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
与标准编制等业务具体业务场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解释,综合判断公司上述业务并不完全符合时段法的第三个条件,但符合时段法的第一个条件,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具体论述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中关于属于在某一
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中第一条规定:“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履约义务的期间确认收入。有些履约业务,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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