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1
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技术类咨询业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服务业务均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2)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阶段环节应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停建而合同中止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②“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服务的,应向乙方偿
付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3)公司技术类咨询、工程设计及咨询、政策类策划咨询、课题研究与标准编制等服务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请公司:(1)结合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说明公司是否有权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否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能够得到执行。(2)说明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有效工作量”“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是否等同;历史上是否存在相关案例及具体情况、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3)说明在“里程碑”节点之间未提交阶段性成果时履约进度如何确认,若在该阶段终止合同,公司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并覆盖“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该阶段的工作量如何确认,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关于该阶段终止合同补偿的约定,历史上是否存在相关案例及具体补偿情况。(4)测算报告期技术类咨询业务中按照“合格收款权”确认收入部分若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
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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