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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5:35:02 股吧网页版
东交智控: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2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房产土地 ...... 3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46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其他事项...... 52
五、其他重要事项 ...... 7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交智控”、“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就东交智控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在对相关情况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材料:(1)公司子公司江苏智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东交智控与周伍阳共同投资,周伍阳持有 17.00%股份,其中 10.00%系周伍阳代持的为未来新增技术团队预留的股份。(2)公司直接层面股权激励员工有叶炜、陆稚辰和李华,间接层面公司设有 2 个员工持股平台星智瑞和荣智投资。(3)公司存在国有股东出资。

请公司:(1)周伍阳代持的为未来新增技术团队预留的股份的认定依据,其是否实际认缴 10.00%出资款,代持预留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周伍阳与公司共同投资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投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履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3)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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