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的有关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的方案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而作出了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和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公司及相关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了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相关承诺并提出在相关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承诺和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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