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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6:39:20 股吧网页版
申兰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拟定了《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本次发行上市起第 2 个月至第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
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
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
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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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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