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融资贷款、委托理财、资产处置
等事项。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人员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项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审查,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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