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 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产权关系明晰,未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财务 资料真实、准确、有效且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对外担保审查
第九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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