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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8:33:02 股吧网页版
申兰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主办券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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