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刊 登在 全国 中 小企 业 股 份转 让 系统
(http://www.neeq.com.cn/)的《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7 日)的股东名册;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
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 7
月 3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国建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全部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核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7,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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