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4162 证券简称:赞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 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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