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4162 证券简称:赞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http://www.bse.cn) 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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