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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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97 号
致: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佛山市顺德区伦
教街道三洲社区振通一路 1 号八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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