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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28:21 股吧网页版
顺融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163 证券简称:顺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规定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而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
持续信息披露,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前,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公开转让
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具体披露内容包括: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

第八条 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投资者的要
求,更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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