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内容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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