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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5:33:49 股吧网页版
尼特智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份。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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