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内容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其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下同)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八)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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