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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锐智智能: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167 证券简称:锐智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锐
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情况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监督。监事会及其成员向股东会负责,并受公司股东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选举

(一)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

(二)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更换

(一)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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