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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锐智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167 证券简称:锐智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锐
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情况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锐智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得的原则;

(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一般为以下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 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 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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