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169 证券简称:高飞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具体种类包括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被担保人应
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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