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凤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凤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5年5月19日上午10点在浙江
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东山路 188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章圣翊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00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召集人资格等,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4年拟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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