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公告了《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
式等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9:00 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沙金大道 24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3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其中:(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3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于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均持有公司股票。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