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0
董事的情形。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雄军、凌春华、汪加林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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