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各分支机构(如有)。董事会办公室是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如有)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董事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情况介绍、决策文件、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等;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各子公司(如有)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原则上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如有)、各分支机构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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