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