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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伟荣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衢州 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实施前解决资金占用。确有困难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制定明确的资金占用解决方案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前述投资、增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包括实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司应当确认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隐匿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对与其开展金融业务的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财务公司出现债务逾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情形的,公司应当采取暂停新增业务等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明确财务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各类金融业务,不
得超过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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