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层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29F20230011-003 号
致: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
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根据《第二轮问询函》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2:关于行业分类。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属于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请公司依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行业分类的合理性、准确性、认定依据及其充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单一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高端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产品材质的不同分为木质包装、纸质包装等。报告期各期,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收入占比合计均超过 80%,是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公司木质包装产品和纸质包装产品划分为不同行业的原因系材质不同。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大类,木质包装产品属于“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下的“C2035 木制容器制造”,纸质包装产品属于“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下的“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报告期各期,虽然公司木质包装收入占比最高,但与纸质包装收入占比的差距较小。未来受下游客户需求调整等影响,公司收入占比最高的产品可能在木质包装和纸质包装之间发生变化。故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将行业分类划分为“C20 木
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和“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当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按以下原则划分行业:(一)只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 3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二)有两类及以上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 30%,若某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 5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若不存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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