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层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目 录
一、问题 1:关于土地房产...... 3
二、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14
三、问题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 22
四、问题 7:其他事项...... 29
五、其他问题...... 51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29F20230011-002 号
致: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
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问询函》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
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土地房产
(1)公司租赁房产所属土地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包含部分农用地;(2)子公司铭丰贵州受让七星关区土地,土地受让款未支付完毕,未办理产权证书;(3)铭丰贵州无偿使用七星关公司厂房,且未签订租赁合同;(4)公司拟入驻七星关公司建设的厂房,并向七星关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七星关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请公司:(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具体性质,说明公司对租赁的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2)结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说明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的手续是否完备,出租方是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是否获得土地承包农户的同意等;(3)说明租赁协议中是否包含农用地上的仓库,停止使用农用地的规范措施是否彻底、有效;公司租赁及使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相关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公司是否因此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4)土地受让款的后续支付计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收回土地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5)说明无偿使用七星关公司相关房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七星关公司对公司借款的期限及利率;铭丰贵州、七星关公司的合作背景、具体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定价依据、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内容、纠纷解决机制;无偿使用厂房与提供借款的关系,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6)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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