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挂牌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适用上述两款规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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