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成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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