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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