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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