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17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商业敏感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事务,公司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对于需要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填写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根据模板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并扫描,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同时,由主办券商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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