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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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环洁”)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本所于 2025 年3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本所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三》”)的有关要求,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结论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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