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6:39:26 股吧网页版
中环洁: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环洁”)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本所于 2025 年3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本所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三》”)的有关要求,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结论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