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交所 2025 年 11 月 10 日核发的《关于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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