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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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本法律意见书署名的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光科技发展公司”或“公
司”)委托,指派刘海靖、高瞻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天津海
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了其公认必须查阅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4、《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李海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部门批准及履行相关必要程序。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4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海强主持,公司董事 9 人、监事 3 人和会议记录人高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大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一)《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
告摘要》
(三)《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聘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八)《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的议案》
(九)《天津海光科技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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