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证券代码:874181 证券简称:睿信电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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