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181 证券简称:睿信电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自(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或者(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本议案中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议案中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 10 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2)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实施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实施现金分红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连续 10 个交易日达到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者(2)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一、二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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